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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荣泉诉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荣泉,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03行初60号原告:袁荣泉,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朱文化,该支队高速一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戴晓军,该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荣泉诉被告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袁荣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荣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荣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荣泉负担。审 判 长  宋文胜人民陪审员  胡本春人民陪审员  刘允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潘家旻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