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轩毅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轩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907号罪犯李轩毅,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职专文化,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2)南刑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轩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与同案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了(2013)一中刑少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二中刑执字第19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提出对罪犯李轩毅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西监狱认为,罪犯李轩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李轩毅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轩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天津市河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轩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本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轩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刘美茹审判员 赵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东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