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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月梅与王军社、邵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梅,邵雪梅,王军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张月梅,女。被执行人邵雪梅(曾用名邵旦旦),女。被执行人王军社,男。申请执行人张月梅依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在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的依据(2017)陕04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月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车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