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月梅与王军社、邵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梅,邵雪梅,王军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张月梅,女。被执行人邵雪梅(曾用名邵旦旦),女。被执行人王军社,男。申请执行人张月梅依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在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的依据(2017)陕04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月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车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