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川、马乐诉被告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川,马乐,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581号原告:马川,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乐,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邢雅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虹,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马川、马乐诉被告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川、马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川、马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川、马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2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 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