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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武文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文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620号罪犯武文格,女,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河北省巨鹿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0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文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以(2014)扬刑二终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0113号刑事判决判决的第三、八项,即被告人武文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陈华、武文格、吴启宝、夏清、范方彬、陆书军分别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百三十二万六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单位金涛公司、被告人武文格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诉人武文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上诉人陈华、武文格及原审被告人吴启宝、夏清、范方彬、陆书军分别退出的赃款合计人民币二百三十二万九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原审被告单位金涛公司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武文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武文格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武文格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武文格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