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贤南与丛大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贤南,丛大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3594号原告:楼贤南。被告:丛大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江滨东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毛剑飞。原告楼贤南为与被告丛大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楼贤南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贤南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贤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楼贤南负担。审 判 员 楼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君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