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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东生、陈时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生,陈时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7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黄东生,男,生于1963年12月29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陈时运,男,生于1968年7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执行黄东生与陈时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时运在来凤县龙凤太子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股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时运在来凤县龙凤太子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