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7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东生、陈时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生,陈时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7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黄东生,男,生于1963年12月29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陈时运,男,生于1968年7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执行黄东生与陈时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时运在来凤县龙凤太子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股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时运在来凤县龙凤太子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