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柏雪莲与柏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雪莲,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863号原告:柏雪莲,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柏松,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柏雪莲与被告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柏雪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柏雪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柏雪莲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代理审判员 石 雪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