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道福与叶信潘、陈清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福,叶信潘,陈清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459号原告:杨道福,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晓非,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冰冰,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叶信潘,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陈清吕,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原告杨道福与被告叶信潘、陈清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杨道福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道福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道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道福负担。审 判 长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