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恢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武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656号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武权,男,聋哑人,汉族,1988年12月25日生,住贵州省纳雍县。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湘0104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1日将本案移送执行局,要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现已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武权的银行存款265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6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符晓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