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4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箭敏与邓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箭敏,邓雪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1492号原告:梁箭敏,男,汉族,1989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邓雪芳,女,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箭敏诉被告邓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箭敏以与被告邓雪芳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箭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梁箭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书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贤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