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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吴华、王兴淑申请公司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华,王兴淑,陈仲会,黄建,连俊,唐文云,韦正强,李楚元,张选俊,韦仕会,代成兰,彭国霞,周清龙,赵明凤,王天秀,王天容,叶家惠,彭大群,黄均桂,唐露,张成广,张玉凤,冉作洪,邓大春,邓发凤,刘国群,邓仲明,王开平,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清申1号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申请人暨申请代表人)张书翠,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27日,云南省盐津县人,系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申请人暨申请代表人)王云秋,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30日,云南省盐津县人,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申请人暨申请代表人)贺国鹏,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0日,云南省盐津县人,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申请人暨申请代表人)杨林淑,女,汉族,生于1954年11月2日,云南省盐津县人,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申请人暨申请代表人)蒋子琴,女,汉族,生于1955年6月15日,云南省盐津县人,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申请人暨申请代表人)廖吉均,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8日,云南省盐津县人,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申请人暨申请代表人)王旭光,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6日,云南省盐津县人,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吴华,女,汉族,生于1959年3月24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王兴淑,女,汉族,生于1956年10月8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陈仲会,女,汉族,生于1959年11月12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黄建,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28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连俊,女,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4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唐文云,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21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韦正强,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26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李楚元,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2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张选俊,女,汉族,生于1952年8月14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韦仕会,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代成兰,女,汉族,生于1953年10月4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彭国霞,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17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周清龙,男,汉族,生于1947年10月19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赵明凤,女,汉族,生于1957年3月3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王天秀,女,汉族,生于1954年10月6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王天容,女,汉族,生于1957年2月22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叶家惠,女,汉族,生于1956年9月23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彭大群,女,汉族,生于1956年3月11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黄均桂,女,汉族,生于1958年8月17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唐露,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9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张成广,男,汉族,生于1946年3月8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张玉凤,女,汉族,生于1957年11月28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冉作洪,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7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邓大春,男,汉族,生于1949年12月10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邓发凤,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3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刘国群,女,汉族,生于1955年8月20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陈普元之妻,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邓仲明,男,汉族,生于1949年3月9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王开平,男,汉族,生于1958年4月4日,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盐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津石特公司。住所地:盐津县盐井镇鲢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昌元,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张书翠等35人因与被上诉人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不服盐津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3民清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书翠等35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上诉人进行清算。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有盐津县人民政府文件(盐政发【2013】67号)《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实施关闭的通知》证明。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强制申请应予以受理等。被上诉人盐津石特建材有限公司未做答辩。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本案被申请人盐津石特公司提交盐津县政府说明,该石特公司尚未关闭,不具备成立清算组的法定条件。因此,一审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张书翠等35人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津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3民清申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丽审判员 潘 华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