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全与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罗于生,刘军,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李全,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宁小美,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罗于生,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刘军,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组织机构代码73655403—0。法定代表人王容,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全与被执行人罗于生、刘军、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南川法民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执行人共同赔偿申请人李全各项损失1356313.9元,扣除已支付的558464.21元,还应当支付797849.69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生效判决书载明由被执行人共同赔偿申请人李全各项损失797849.69元。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于生、刘军、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恢2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张信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