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毕建璞执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建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149号被执行人毕建璞,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毕塬东路。本院(2017)陕0404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毕建璞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义务,案件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毕建璞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