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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传喜与陈新峰、董园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喜,陈新峰,董园亮,陈晨,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322-1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喜,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陈新峰,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董园亮,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晨,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邢伟,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张传喜与陈新峰、董园亮、陈晨、邢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园亮在中国农业银行颍上南照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园亮在中国农业银行颍上南照分理处开户,账号62×××73账户中资金1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