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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永学与赵斌、盖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学,赵斌,盖恒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978号原告:李永学,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赵斌,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盖恒云,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学诉被告赵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盖恒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盖恒云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学撤回对被告盖恒云的起诉。审 判 员 杜洪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孙娜娜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