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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8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8115号原告:黄某,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雄,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诉调标准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