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万杰与时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万杰,时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3民初1260号原告郑万杰委托代理人林治亮被告时艺委托代理人路灿新原告郑万杰与时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治亮,被告委托代理人路灿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案原告与被告系多年好友,被告于2015年6月1日向原告提出借款49万元人民币的请求,原告表示同意,嗣后原告在中国银行分三次将49万元人民币以转帐方式打入被告帐户内,第一次转帐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转帐金额为9万元人民币;第二次转帐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转帐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第三次转帐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转帐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至2016年6月17日被告共计返还给被告7万元人民币,尚欠被告42万元人民币。2016年6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以证明上述42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事实,同时在欠条中约定被告于半年内即2016年12月16日前将欠原告的4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付清,但实际上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只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人民币,在起诉之后的一段时间,被告又返还了原告5万元,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22万元人民币;2、被告承担逾期利息9498元(6%年利率,2016年12月17日起算)。被告辩称,本金部分还欠217000元,2017年3月13日电汇偿还了5万元。另外,2015年11月3日,原告让被告给其买大连到西安的机票3000元,原告说从款项中扣除。不同意原告的利息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至15日期间,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49万元。2016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42万元,并承诺于半年内还清。至原告起诉前,被告还款15万元,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7年3月13日还款5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未偿还。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银行交易明细,被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后,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于2016年6月17日出具欠条,承诺半年内还清,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6日,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利息并无约定,原告要求按照年息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时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万杰借款2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17日起,以2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自2017年3月14日起,以2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时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孙晓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慧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