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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文洪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0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洪,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6年9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洪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杨文洪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渝·春华秋实小区西门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32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0克给王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当场从杨文洪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49���。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文洪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文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文洪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文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甲基苯丙胺0.9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祁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