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辖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刘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刘向红,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湾支行,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黄水合,陈锡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辖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利丰大厦晓丰阁903房。法定代表人:陈勤龙。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向红,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26号。负责人:陈国权,行长。原审被告: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南路601号之一自编102号(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陈映萍。原审被告:黄水合,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陈锡江,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刘向红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湾支行、原审被告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黄水合、陈锡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4民初816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湾支行(简称珠海农商银行金湾支行)诉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熥泰公司)、刘向红、黄水合、陈锡江、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熥泰公司、刘向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熥泰公司认为本案应由熥泰公司所在地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刘向红认为其户籍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珠海农商银行金湾支行与熥泰公司之间签订有《最高额融资合同》一份,刘向红与珠海农商银行金湾支行就该《最高额融资合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因此,《最高额融资合同》为主合同,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已经书面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熥泰公司、刘向红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熥泰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以珠海农商银行金湾支行与熥泰公司之间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双方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理由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非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熥泰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因此,熥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6)粤0404民初816号之三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及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刘向红上诉称,原审法院以珠海农商银行金湾支行与熥泰公司之间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双方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理由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刘向红的户籍地在广东省××区。因此,刘向红上诉请求撤销(2016)粤0404民初816号之三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市番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珠海农商银行金湾支行与熥泰公司之间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上诉人刘向红与珠海农商银行金湾支行就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由此可见,《最高额融资合同》为主合同,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且主从合同均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珠海农商银行金湾支行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约定没有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珠海农商银行金湾支行住所地位于珠海市××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熥泰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刘向红上诉提出其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凤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紫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