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113号洱源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昌荣、杜盛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洱源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昌荣,杜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洱源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民额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054657008U。住所:云南省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北区**号。法定代表人杜琼杰,系汇民额贷董事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段焰明,系汇民额贷公司总经理。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昌荣,男,1966年8月16日生,白族,洱源县住房建设局职工,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杜盛娟,女,1971年6月1日生,白族,下岗职工,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洱源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民额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昌荣、杜盛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云2930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赵昌荣、杜盛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汇民额贷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昌荣、杜盛娟支付所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相应利息697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完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自愿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涉及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被执行人赵昌荣于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二、如到期借款方(被执行人赵昌荣)未还款,则按法律相关规定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李炬海审判员 张全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