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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任优连、王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优连,王琴,任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700号申请执行人:任优连,女,195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王琴,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任庆荣,男,194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任优连与王琴、任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琴、任庆荣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金 毅审 判 员  黄洪涛代理审判员  罗新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少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