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罗志丰、顾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罗志丰,顾倩,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6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000267900。主要负责人:张真理,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瑜,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和,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志丰,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被告:顾倩,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2号投资大厦十三楼13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9395947F。法定代表人:邱凯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被告罗志丰、顾倩、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836元,减半收取计2918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2917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