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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绪鑫、禹淑艳、邢子臣、张统宽、李长英、徐长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绪鑫,禹淑艳,邢子臣,张统宽,李长英,徐长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730号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董事长。被告张绪鑫,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禹淑艳,女,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邢子臣,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统宽,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长英,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长山,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绪鑫、禹淑艳、邢子臣、张统宽、李长英、徐长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5.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曹焕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