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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丽与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622号原告:马丽,市民。被告: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方元村,企业代码911411006922473108。法定代表人:梁开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马丽诉被告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作出(2017)晋1121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冻结原告提供担保的马彪位于文水县城内清华苑3-2-501室(房产证号为(文)房权证凤城字第××号)房产及马丽在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卡号为62×××10)的存款100000元。现原告马丽基于原、被告调解处理事由的发生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丽基于与被告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调解处理事由的发生而申请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马彪位于文水县城内清华苑3-2-501室(房产证号为(文)房权证凤城字第××号)房产及马丽在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卡号为62×××10)的存款100000元、被告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马彪位于文水县城内清华苑3-2-501室(房产证号为(文)房权证凤城字第××号)房产及马丽在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卡号为62×××10)的存款100000元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士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添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