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继春与虞修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春,虞修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3377号原告:张继春,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黑龙江省双城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虞修成,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张继春诉被告虞修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继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修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后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余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虞修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继春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继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敬清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黄雨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