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民初1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莉与高唐县科达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高唐县科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541号之一原告:陈莉,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武,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唐县科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东路天齐庙北门对面。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莉与被告高唐县科达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莉以与高唐县科达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陈莉负担。审判员  许秀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洪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