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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4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某海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4刑初40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海,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海犯开设赌场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泽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事实2014年7月,被告人陈某海伙同同案人李某宏(已判刑)在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梦都酒店对面楼房709房间内开设“暗宝”赌摊,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月31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现场抓获赌博人员林某中、陈某锡、钟某洲等人,扣押赌具“暗宝”2个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案现场、赌具拍照,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4刑初72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靳某如、林某中、陈某锡、连某雄、钟某洲、吴某雄、康某才、陈某和、陈某生的证言和同案人李某宏、陈某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故意伤害事实2015年3月9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海驾驶牌号为粤B122VS的小轿车途经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一路口时,与郭某财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擦,被告人陈某海便驾车追赶郭某财,至潮南区两英镇高堂村路段将郭某财拦停,双方下车后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陈某海用拳脚踢、打郭某财,被害人林某杰见状上前劝阻时,被陈某海打伤手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杰在前臂擦伤,符合钝力作用所致,第五掌骨近端完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郭某财无肉眼可见损伤。2016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6日,被告人陈某海和被害人林某杰在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两英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某海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林某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治安管理大队抓获经过说明,两英派出所户籍证明、前科证实,调解协议书、申请书、领款条,证人郭某财、黄某潮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杰的陈述和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海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还因小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海犯开设赌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海当庭如实供述罪行,以及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林某杰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伟贤人民陪审员  侯钦彬人民陪审员  周春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