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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步傲、林青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步傲,林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954号申请执行人林步傲,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青华,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林步傲与被执行人林青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984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47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7年5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相关帐户。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向浙江省公安厅、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2017年7月19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资24700元,定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从2017年8月份起每月的月底支付4000元,直至支付完毕止。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对余下案款一并申请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已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帐户。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案款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房产权属查询资料、银行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29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鲍方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