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学德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献森,刘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751号自诉人康献森,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人刘学德,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自诉人康献森以被告人刘学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康献森控诉刘学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未能补交相关证据,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康献森对被告人刘学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