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郑心凤、王燕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心凤,王燕乐,陈艳瑛,临漳县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258号申请人:郑心凤,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被执行人:王燕乐,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陈艳瑛,女,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临漳县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人民路与铜雀大街交叉口锦江新城富贵苑楼下。被执行人: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98号招贤大厦27层。本院在执行郑心凤与王燕乐、陈艳瑛、临漳县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民终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然审判员 李 道 方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雨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