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宋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宋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87号原告: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黄煌,该管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莉,该管理中心员工。被告:宋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宋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