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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21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相天旭与被告辽阳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天旭,辽阳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宗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1524号原告:相天旭。被告:辽阳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黄泥洼镇黄泥洼村泰祥家园1号楼11号。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经理。被告:宗亮。原告相天旭与被告辽阳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相天旭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相天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相天旭撤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计17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中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宣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