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8601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2017)湘8601执121号何昌英盗窃一案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1执121-2号被执行人何昌英,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道县梅花镇。何昌英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5)长铁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人何昌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何昌英罚金一案中,无法查实何昌英下落,且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8601执121号何昌英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芦晓亮审判员 杨 帆审判员 傅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田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