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陈友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陈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友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洞刑初字第001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友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友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友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友龙(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新克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