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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佐夫与执行秦正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佐夫,秦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张佐夫,男,生于1974年9月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秦正,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4日,住镇平县。申请执行人张佐夫与秦正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正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执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家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