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和县德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德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533号原告:和县德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望江村委会张隆自然村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72375194L。法定代表人:张玉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龙潭北路4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772431749。代表人:林建南,该公司经理。原告和县德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和县德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县德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系其对处分权的行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德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和县德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