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田八牢与田号良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八牢,田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19号申请执行人田八牢,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田号良,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申请执行人田八牢与被执行人田号良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28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0439.58元,案件受理费113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田号良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田八牢放弃,且已履行,执行费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安海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