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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宋保坤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宋保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3690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6号管委会大楼西邻临沂软件园5楼A区。法定代表人邓凤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蒙蒙,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保坤,男,1972年9月1日生,身份证号:3728221972********,住址:山东省郯城县杨集镇宋庄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江,郯城合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宋保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或调解被告偿还原告已垫付的保险赔款305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4日16时30分许,乔汉彬驾驶鲁Q000**号小型轿车与被告驾驶的“五征牌”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鲁Q000**号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在(2016)鲁1322民初4022号调解书中乔汉彬将向宋保坤的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对该车辆损失全部赔付。现原告已支付相关款项给乔汉彬,依法有权就被告应承担的部分行驶追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宋保坤自愿一次性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22000元,当庭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安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