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异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子华、辜文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华,辜文驰,北海夏氏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异65号异议人:周子华,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辜文驰,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州南区。被执行人:北海夏氏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民营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余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辜文驰与被执行人北海夏氏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在淘宝网上拍卖被执行人北海夏氏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银滩6号恒利度假中心前四区19型4号的房产。异议人周子华于2017年7月14日对本次司法拍卖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周子华称,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在淘宝网上把北海银滩6号路恒利度假中心前区19型5号别墅的图片错误上传至4号别墅,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申请撤销对4号别墅的拍卖。本院查明,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辜文驰与被执行人北海夏氏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北海夏氏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2016)桂0502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没有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将被执行人北海夏氏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银滩6号路恒利度假中心前四区19型4号和恒利度假中心前四区19型5号的房地产同时交付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在制作网络拍卖时,承办人误将恒利度假中心前四区19型4号房屋的正面图片和恒利度假中心前四区19型5号房屋的正面图片互为调换。拍卖公告发出后直至拍卖开拍前一天,承办人已收到多名竞买人的反映,本院所拍卖的二套房产的正面图片已互为调换,询问如何处理。承办人向淘宝网要求纠正图片后再拍卖,淘宝回复无法更改图片,此后承办人在回复竞买人咨询电话时,将该案情进行了说明并建议竞买人查看现场,拍品的情况以实际看样为准,拍卖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2017年7月12日的网络拍卖中,竞买人周子华以5539700元买下了19型4号房屋,竞买人马绎茹以4278700元买下了19型5号房屋。竞买人马绎茹对本次竞拍的结果无异议。竞买人周子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本院对被执行人北海夏氏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银滩6号恒利度假中心前四区19型4号房产的本次网络司法拍卖。本院认为,由于本院将拍卖房屋照片展示错误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买受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裁定如下:异议人周子华的异议成立,撤销本院对被执行人北海夏氏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银滩6号恒利度假中心前四区19型4号房产的本次网络司法拍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黄开群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