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许世存与王生和、王善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存,王生和,王善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040号原告:许世存,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生和,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宏,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善明,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燕,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卫国,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世存与被告王生和、王善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世存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世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世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世存负担。审 判 长 孙云文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孟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