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丽诉被告焦志坡、吴凤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丽,焦志坡,吴凤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006号原告刘晓丽,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志坡,住承德市。被告吴凤秋。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了原告刘晓丽与被告焦志坡、吴凤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2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1.7%。同时被告以自有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能按期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还款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