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翼辉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鸡市翼辉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财保40号申请人:宝鸡市翼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2号美伦大厦1708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8759-9。法定代表人:赵明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61号付3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0671525924A。法定代表人:昝军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宝鸡市翼辉建材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为使自己权益得以保护,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8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8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