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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与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673号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应锐,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萍,系该厂职工,系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锦明,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陵川县礼义镇沙河村。法定代表人:郭和坪,执行董事。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诉被告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熊欣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