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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谈婧婧与武汉方寸感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婧婧,武汉方寸感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519号原告:谈婧婧,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畅(原告之夫),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武汉方寸感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团结新村24-A152。法定代表人:彭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谈婧婧诉被告武汉方寸感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谈婧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补缴原告于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的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事实与理由:原告2016年2月29日在被告公司苗栗路分校区任教师一职。2016年3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4月4日正式入职。合同约定工资为底薪1,200元加课时奖金及加班费,无社保。被告于2016年8月开始无理由强行每月扣除100元工资。因被告长期不为原告缴纳社保,原告于2017年2月6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于2017年3月6日正式离职,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资。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6日作出岸劳人仲裁字[2017]第578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询问,原告称其诉请中所称的“经济补偿”是因被告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而造成的社保待遇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但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社保待遇损失,但该诉讼请求尚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谈婧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鲁金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