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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189许志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志金,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盐城市响水县。被告人许志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志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7日转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浩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志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许志金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机动三轮车从涟水县南禄办事处薛集村旬庄出发,沿村道经薛集大桥、薛集村薛集街中心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薛集街东时,与薛某驾驶的号牌为苏H×××××小型客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被涟水县公安局处警民警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淮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车辆类型认定,被告人许志金所驾车辆为机动车。经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许志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2㎎/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志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证言、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淮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车辆类型认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志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志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志金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志金酒后驾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志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建审 判 员  付礼彬人民陪审员  张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乙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