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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全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6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全杰(曾用名赵泉杰),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于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汝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0月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耿小辉,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全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全杰及其辩护人耿小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3日上午,因经营太阳能生意产生矛盾,黄某夫妇与万某某夫妇在汝阳县三屯镇南堡村李某3家附近发生争吵,后黄某连襟赵全杰和其儿子赵某、万某某儿子万某、万某某内弟李某2等人先后赶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在李某3家附近一粮食收购点前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赵全杰将万某的头部打伤,赵全杰驾驶豫C×××××号黑色皮卡车将万某某撞倒,致万某某腿部受伤。经鉴定,万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赵全杰的供述;被害人万某某、万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黄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指控认为,被告人赵全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全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发生过程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上午,因经营太阳能生意产生矛盾,黄某夫妇与万某某夫妇在汝阳县三屯镇南堡村李某3家附近发生争吵,后黄某连襟赵全杰和其儿子赵某、万某某儿子万某、万某某妻弟李某2等人先后赶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发生冲突,引起打架。在此过程中,赵全杰将万某的头部打伤,赵全杰驾驶豫C×××××号黑色皮卡车将万某某撞倒,致万某某腿部受伤。经鉴定,万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赵全杰近亲属与被害人万某某、万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万某某、万某对赵全杰表示谅解。以上事实,由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全杰的供述。供述称2016年9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我接到洪某电话后知道万某某和她们又生气了,我和儿子赵某开着豫C×××××绿色皮卡到三屯南堡村,…我下车时听见洪某夫妇和万某某夫妇在吵架,我到后万某某的妻子就开始骂我,我就和他们吵了起来,…等我把车停好的时候看见我儿子赵某和万某某在打架,我过去帮我儿子打万某某,万某某的妻子也过来帮她丈夫,我和我儿子就和万某某、万某某的妻子打在了一起,后被周围的群众拉开了。….过了大概有十几分钟,万某某家来了6、7个人,万某某的孩子和他内弟手里都拿了一根约一米长的棍子,万某某的内弟拿着棍子朝我儿子头上打,我孩子被打倒在地上,我跑过去打对方,当时场面比较混乱,万某某的儿子用木棍照我头上打了一下,我用拳头和脚朝对方身上打,具体打到谁,有没有打伤我当时也没在意。当时对方人多在打斗的过程中我被挤到了墙边,被打翻在地好长时间都没起来,当时我也被打懵了,过了一会没人再打我了,我就自己站起来朝着我车的方向走去,我看见我儿子倒在地上我就想着赶紧开着车离开,我上车后将车发动着准备走了,当时头也有点晕,看见车前边有个人,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车就撞到了什么东西,车就停了下来。万某某腿上的伤是我开车撞伤的。…万某某的儿子搂着我,把我压在身子底下,我挣脱的过程中将万某某的儿子掀翻在地,当时他仰面躺在地上,我和我儿子赵某就去打万某某的儿子,没打几下就被旁边的人拉开了。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陈述称2016年9月23日上午9点多,因为经营太阳能生意,我和我妻子李某1与黄某夫妇吵了起来。…赵全杰和他儿子下车后上来就开始打我,赵全杰儿子抱着我胳膊,赵全杰朝我头上打了四、五下,我挣脱后朝着赵全杰的胸部打了两拳,赵全杰的儿子朝我的头上打了好几下,我还是朝着赵全杰的头上打,赵全杰弯下腰抱着我的腿把我摔翻在装太阳能的这家人的大门口,我的头部后脑勺直接撞在了地面上,我的头有点晕。我清醒过来后看见我儿子万某拿了一根一米左右的胶管子,…当我回头时候发现黄某和赵全杰一个人摁着万某,另一个人抓着万某的头发,拉着我儿子的头朝地上撞(具体谁拉着头发往地上撞我记不清了),我当时看到的是我儿子万某的头的右侧朝着地面撞,我赶紧跑过去将赵全杰推翻,朝着赵全杰的胸部和脸部打了几拳,黄某还在和万某打斗,后来我被赵全杰一脚蹬翻在地上,我小舅子李某2手里拿了一根白色胶管子在后边追赵全杰,赵全杰在前边跑,李某2也没追上他。过了一会赵全杰打开车门进到车里边,我看见他向后边倒车,我还以为他怕我家人来的多打架会吃亏,准备跑来,接着我就听见赵全杰说:“碰死你来”。赵全杰开着车正面朝我撞了过来,我当时也被吓懵了,没来得及躲,车撞到我的身上,我被从卖面粉的那个店门口南边的台阶上撞到台阶下边,后边又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清楚了,等我清醒的时候派出所的人已经到了。3.被害人万某的陈述。陈述称2016年9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我到现场后看到我爸妈都是一脸血,当时黄某、赵全杰和赵全杰家儿子都在现场,因为我们两家以前因为做生意的事情闹得不愉快,我就回头从车里边拿出一根快1米的白色塑料水管朝着黄某走过去了,说着:“妈来逼,谁把我爸妈打成这,咋回事来”。黄某、赵全杰、赵全杰家儿子就冲到我面前,赵全杰的儿子用竹竿朝着我的手臂打了下来,我手里的胶管子被打掉在地上,我被他们三个人围起来打,我挣脱后又被人从后边扳着肩膀摔翻在地上后脑勺着地,躺到地上后我起不来,当时黄某和赵全杰的儿子在干什么我也没看见,我只知道赵全杰抱着我的头不停地朝着地面撞,具体撞了几下我记不清了,当时我被磕晕了,头部的伤就是那个时候造成的。…后来人都分开了我才看见赵全杰开着他的那个黑色皮卡车朝着东南方向撞了过去,车停了之后赵全杰紧接着倒车,但是车前轮卡在台阶下边车也没有倒出去,我看见我爸万某某被撞倒在粮食店正门口,在车头前右侧方向,当时我爸已经晕过去了。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3日上午9点多,我和我丈夫万某某同黄某因为装太阳能的事吵了起来,…赵全杰和一个胖孩子把万某某搂翻在地上打我丈夫,我丈夫也还手了,试着挣扎着起来也起不来,…我儿子万某拿着塑料管子朝着黄某打了过去,那个胖孩子用竹竿打在我儿子手臂上把塑料管子打掉了,这个胖孩子、赵全杰、黄某三个人把我儿子围起来,在卖面粉店的门口附近我儿子被黄某扳翻在地上,赵全杰双手抱着我儿子万某的头朝着地面撞了起来,撞了好几下,具体几下我也记不清了。我丈夫万某某跑过去拉赵全杰,赵全杰一脚把我丈夫蹬翻在地上,万某某起来后又一次去拉赵全杰,他俩搂着就朝着面粉店的墙边上靠了过去,…也没说几句话就听见车发动机的声音,边上的人都赶紧往墙边躲,黑色皮卡车从我身边朝收粮食店门口开了过去,当时车头是朝着东南方向撞了过去,刚好撞在那个大棚的一根柱子上,车停了下来,有人喊着军朝叫车撞着了。我和我儿子万某就赶紧朝着车头的方向跑去,看见我丈夫躺在车的右前方,躺在地上已经不是太清醒了,我看见赵全杰在车上的驾驶室坐着。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因安装太阳能一事与万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我看见皮卡车向前行驶了2米的距离被卡在前面一家买卖玉米商店门前的大棚下面,支撑大棚的一根钢管也被撞倒了,万某某一个人躺在皮卡车的前面,赵全杰在皮卡车的主驾驶位置上。我和我媳妇没有参与打架,赵全杰打没打架我不知道。当时万某某躺在皮卡车的前面一动不动,万某某媳妇脸上和嘴上都流血了,我不知道谁造成的。6.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同黄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到现场后,一个女的和一个中年男子把我从车里边拉出去,我的衣服也撕破了,把我推翻在地上朝我身上打,我就挣扎着试着起来,这个过程中我和这个中年男子打了起来,这个中年男子朝我身上蹬了好几脚,我也朝着这个中年男子身上蹬了几脚,并用拳头朝着这个男的脸上打了两拳。…过了大概有十分钟左右,又来了4、5个人,其中有两个人和我姨夫黄某应该认识,还说着不让我们打架,其中一个带着眼镜个子不高的年轻人拿着一根棍子上来就朝着我的头上打了一下,当时就把我打头蒙了,我看见个子高高壮壮的男的手里拿着一根棍子追着我爸赵全杰打,这时候我就感觉头晕了就躺在地上了。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在现场我看到我外甥万某被赵全杰从背后搂翻在地上,赵全杰和黄某都在打我外甥,黄某弯着腰用拳头在万某的身上打,赵全杰抱着万某的头朝着地上磕,当时是后脑勺着地,我看万某当时都动不了。…我听见车的发动机的声音响了起来,我回头看了下车朝着我们几个就撞了过来,我准备往台阶下边跳,就被赵全杰开的车碰住了我的后胯,我被车撞倒在台阶下边了,我姐夫万某某被撞翻在地上了。9.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万某某媳妇同给我家安装太阳能的那个戴眼镜的老婆发生争吵一事。10.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3日上午,有人在李某3家那里吵架。11.证人桂某的证言。证实到家后看见戴眼镜的男的媳妇和万某某的媳妇在我家的院里面吵架(争吵的内容就是互相抢生意了),我让她们出去了,…我在屋子里面听见那两个女的还在我家大门的外面吵,后看到距离我家50米收粮食的门口,一辆黑色的皮卡车停在那,好多人都在说车撞住人了。1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当时我看到姓黄的和万某某的儿子打架,姓黄的把万某按翻在地上,按住万某的肩膀朝地上磕,赵全杰、赵全杰的儿子在和万某某在打架,姓黄的媳妇和万某某的媳妇在打架。…看见一辆黑色的皮卡车正在往前行驶,当车行驶到了路东一家收粮食的大棚前时碰住了大棚就停了下来,一个胖胖的女子和一个瘦高个的男子被碰倒在车前面的地上,支撑大棚的一个铁柱子也被撞掉了,皮卡车卡在了那里,车上坐的是赵全杰。随后万某某的媳妇和儿子去皮卡车跟前看的时候我才看见万某某躺在皮卡车的前面。13.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赵全杰发动了他的皮卡车往后倒了5、6米的距离就开着车往万某某的身上撞,当时万某某就站在那家收粮食的大棚下面,我当时就在万某某的旁边,我、万某某和收粮食一个女的被皮卡车撞倒在地,我当时没受伤,皮卡车向前行驶了7、8米的距离把收粮食的大棚的一根铁柱子撞倒之后就被卡在了那里。万某某的脸被赵全杰和赵全杰的儿子打流血了,左腿被皮卡车撞住了不能动,胯部很疼;万某某媳妇的脸上和嘴流血了,是被姓黄的媳妇打的;万某是被赵全杰和他儿子俩人打的。1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3日上午大概10点,我走到收粮食店的附近,看见很多人在那儿围观,还有好几个人在那里打架,一会儿参与打架的一个男的上到车上,嘴里说:“妈那X,车我碰死你来。”然后就开车撞上去了,看见俩人被撞倒在地上了。15.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赵全杰的儿子揪着万某的头发朝旁边的墙上撞了几下,赵全杰也用拳头朝万某的头上打,万某的父母过来护着万某,黄某夫妇和赵全杰以及赵全杰的儿子就开始打万某、万某某和李某1,万某、万某某和李某1也还手了,于是他们就互相打了起来。…赵全杰上了他的皮卡车,一打方向往万某某所在的位置撞,将万某某和李某5、还有收粮食的妇女、李某2等人从高处撞到下面倒在地上。16.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我去的时候两家就没有再打架了,他们吵了没两句赵全杰跑到一辆黑色皮卡车上,开着车朝着我们撞了过来,我和万某某、万某某的媳妇还有两个妇女就开始躲,赵全杰开的皮卡车先撞住了万某某,把万某某撞了有2米多远,然后又撞到了我和万某某的媳妇了,车碰到了这家粮店外面彩钢棚的钢管柱子上停下来了。1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听到有人在外面吵架,出去后看见有两伙人在我家店面前边打架,还有个黑色的皮卡车停在我家店门前,当时参与打架的人有十几人,这些人我都不认识,场面也有点混乱。…我的背后突然开过一辆车直接撞向人群,给我家大棚撞倒了,我也让撞倒在地,当时被撞倒的还有两个人,正面被撞到的那一个就是参与打架的一个人,他好像是腿被撞伤了,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18.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看到两对夫妇在装太阳能的那一家人的门口吵架,后来就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又来到收粮食的店门口吵了一会,过了一会双方都又来人了,然后就又开始打架了。当时距离有点远,他们怎么打的我没看清。后来看到那辆皮卡车撞在收粮食店门口的柱子上了,柱子也被撞弯了,和这个开车的人打架的那名男子就被撞倒在地上,旁边还有好几个人也被撞翻了。19.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内容同高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20.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到现场后双方打架已经结束了,车已经撞过人了,车前边粮食店的钢管已经撞弯,赵全杰下车跑了。2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经汝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万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经洛阳长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万某某左膝关节丧失功能度为30%。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万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22.辨认笔录。经赵某辨认,指出照片中5号(万某某)、6号(李某1)为2016年9月23日上午10时参与打架的人员。经高某辨认,指出照片中5号(黄某)、6号(李某1)、11号(洪某)、5号(万某某)为当天参与打架的人。经曹某辨认,指出高4号(赵某)、5号(黄某)、11号(洪某)为当天参与打架的人。经万某辨认,指出照片中11号(赵某)、5号(赵全杰)为当天参与打架的人。经万某某辨认,指出4号(赵某)为当天参与打架的人。经李某1辨认,指出4号(赵某)为当天参与打架的人。经王某1辨认,指认5号(黄某)、4号(赵某)、6号(李某1)为当天参与打架的人。经李某2辨认,指认出11号(赵某)为当天参与打架的人。经洪某辨认,指5号(李某2)为当天参与打架的人。2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汝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9月23日11时25分对位于汝阳县三屯镇南堡村的现场进行了详细勘查情况。24.抓获证明。证实2016年9月23日19时左右,汝阳县公安局三屯派出所民警将赵全杰抓获。25.汝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9月24日,三屯派出所民警将涉案的豫C×××××皮卡车扣押。26.赔偿协议、谅解书、转款凭证。证实案发后赵全杰近亲属与被害人万某某、万某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被害人万某某、万某对赵全杰表示谅解。27.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明案发时赵全杰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赵全杰无前科。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赵全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能够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意见,考虑适用缓刑不致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赵全杰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全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宁  念  渠审判员 解  晓  生审判员 张  乐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杰(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