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民终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陈桂宏与朱文奎、王良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宏,朱文奎,王良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宏,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船民,住江苏省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奎,男,1955年10月21日生,汉族,木工,住盐城市盐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良彬,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木工,住江苏省射阳县。上诉人陈桂宏与被上诉人朱文奎、王良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桂宏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桂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