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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邓传茂诉陈行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传茂,陈行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511号原告:邓传茂。被告:陈行龙。原告邓传茂诉被告陈行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邓传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传茂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传茂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传茂负担。审 判 长  吕志刚人民陪审员  曾星桥人民陪审员  莫远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