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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江西省品亿城实业有限公司、孟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品亿城实业有限公司,孟太平,陈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品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2号朝阳嘉园C1栋702号房(第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5GB7X9G。法定代表人:钱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志翔,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61020643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太平,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俊,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830339。原审被告:陈辉,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淳和大厦1楼东西两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0786332P。法定代表人:朱朝炜,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法定代表人:闵思成,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西省品亿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太平、陈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品亿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省品亿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2元,由上诉人江西省品亿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11元,退回江西省品亿城实业有限公司21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春 关注公众号“”